本報訊 記者席鋒宇 近日在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有些企業借助公益廣告打“擦邊球”,應對此行為進行適當規範。
  任茂東委員說,修訂草案只對商業廣告行為作出規範。現在有的公益廣告會出現贊助單位的名稱、商標,有的甚至是在展臺上或者在節目中公示企業的名稱和商標。有些企業甚至煙草企業借助公益廣告打“擦邊球”,間接宣傳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標。還有些企業把自己的商品、服務或者商標、企業名稱植入影視作品中,實際上也起到了“廣而告之”的宣傳作用。對這些行為也要進行適當規範。
  李連寧委員說,現在不少企業通過公益廣告搭車做自身廣告,錶面上是公益廣告,實際是打自己的廣告。法律應有規範,要防止在公益廣告中有商業廣告的滲透。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紹霞說,目前在一些影視等作品中,常有一些企業贊助的信息,給一些特寫鏡頭或者文字描述,實際上這是一種隱形廣告,不是按照規範廣告的形式出現的。李紹霞建議,對這類隱形廣告規範和監管問題,法律應給予關註。
  (原標題:嚴防商業廣告搭車公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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