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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宣城中固態硬碟院審結一起合同詐騙案,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人王小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化名“王甲”,以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實際並未成立)的名義與某汽車貿易公司簽訂《汽車購銷(代購)合同》一份,約定某汽車貿易公司從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車輛一臺。此後,王某以“程某”的銀行卡收取汽車貿易公司給付的15000元購車款,並通過銀行ATM自動取款機將該款取出。2012年10月12日,王某在第二次收取汽車貿易公司購車款113800元後,於同日通過銀行ATM機轉賬50000元至汪某銀行卡內、通過POS機刷卡消費4.4萬元、在ATM自動取款機取款2萬元。被告人王某在收受汽車貿易公司購車款128800元後未按約定提供車輛,僅退回7000元購車款後逃匿。後被告人王某以同樣的手段與鮑整合負債某簽訂汽車購銷(代購)合同,並騙取鮑志翔27900元。
  原審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後,王某不固態硬碟服,提起上訴。
  宣城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王某在與他人簽訂汽車購銷代購合同過程中收受褐藻醣膠購車款後並未用於履行合同中的購車義務且逃匿,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顯,現其上訴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應認定為民事糾紛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如上。(宣城新聞網)標簽:冒名他人 騙取車款合同詐騙案編輯:唐娜  (原標題:宣城:冒名他人簽合同 騙取車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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